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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方回应人行道地砖被人挖走(权威报道)

作者:叶仙网 时间:2023-02-19 16:11

#网曝多名老人撬走人行道地砖# #头条热榜#

这年头,有人偷电动车,有人偷狗,有人偷彩票,有人偷摄像头,还有人偷男士8条内裤,一个比一个奇葩。这不,又爆出了偷地砖的!

据媒体报道,近日,山东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一路段人行道上铺的地砖竟然被人偷了!而偷盗者还是当地的一些老人,在被发现后还依然明目张胆“拿”砖。

当地镇政府和派出所回应称,为了防止地砖再被偷,目前已经派人在事发路段巡逻。

据知情人士称,老人们不分白天黑夜,在这条双向几公里的路上已经撬了3天砖了。而老人们偷砖的原因竟是“听说这些地砖都不要了”。

一、怎么看待老人们的这种行为呢?

1. 首先从道德上来说,偷盗就是一种可耻行为。不管什么年代,从来都不缺偷盗者。归根结底,这就是一种贪图小便宜的心理。

2. 即使这些地砖真的不需要了,那也属于公家财物,自有相关部门进行回收处理。

3. 仅仅是听别人说这些地砖不要了,就去明目张胆的“拿”,未免太可笑了。那如果听到别人说银行的钱不要了,是不是也敢直接去银行“拿”呢?不要为自己的无知找借口。

二、这种行为违法吗?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显然,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明显违法了。

1.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 当达到一定条件,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根据山东省的相关文件规定,盗窃价值达到2000元即认定为“数额较大”。即使这些地砖价值低于2000元,如果2年内有过3次盗窃,也构成多次盗窃。

根据刑法规定,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3. 同时,这些老人在被发现后,以“听说这些地砖都不要了”为由,有偷变“拿”,性质就完全变了,可能涉嫌抢劫。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结语

为了守住这些地砖,警方连巡逻人员都安排上了。这是对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而造成这种浪费的正是这些老人。

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先辈们传承下来的至理名言。很多老人都用这句话来教育自己的晚辈,可他们自己却没能以身作则。

有些老人都恶习很难改正过来,但希望晚辈们引以为戒,严于律己。不要让自己老了,成为别人案例中的反面教材。

大家觉得下一个被偷的奇葩东西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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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方回应人行道地砖被人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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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一群大爷大妈组团在人行道上撬走人行道砖后,用三轮车拉走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现场视频显示,一群大爷大妈骑着能拉货的三轮车来到一人行道处后,二话不说就直接用带来的工具去撬人行道上的人行道砖。装满车后就骑车扬长而去。

当时一男子发现后曾试图劝阻,但他们根本听不进去,反而与男子理论了起来。另一段视频显示,男子见一大妈骑着三轮来到现场后就说道“大妈,你又来了?”也就是说,这位大妈已经不是第一次来了。

还有一段视频显示,晚上大半夜时候还是有人骑着三轮车来到现场撬人行道砖。据男子介绍,这是他们公司中标的项目,按照施工合同,这些人行道砖是要让他们公司来收回处理的,可却被这些大爷大妈毫不客气的全部拉走了,根本拦不住。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回应称,已介入调查。当地公安机关回应称,已派员加强巡逻。

1、事发后网友们非常气愤的表示,现在的大爷大妈从偷南瓜、偷菜,已经发展到撬人行道砖了,主管部门再不管管,迟早他们是要到长城去撬石头了。

还有网友表示,主人不知情是偷,当着人家的面、不听劝阻,仍然强行搬走,那是偷么?这是抢劫!

2、从法律上讲,偷是属于盗窃。盗窃一般根据盗窃价值和次数来确定是否需要刑事处罚。

盗窃是指在财物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2000-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或者两年实施过3次以上盗窃行为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即便这些人行道砖的价值不大,只要这些大爷大妈来过三次以上,就可以盗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至于证据方面,男子手上有视频、马路上也应该有监控录像,不需要守株待兔等他们再来。按视频点人头,有一个算一个,抓了再说。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认定盗窃的前提条件是财物主人是处于不知情时,即如果主人知情却被当面强行拉走,那还真是抢劫!需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处3-10年。

3、根据男子所述,其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是人行道砖归其公司处理。即这些人行道砖的主人是这家中标公司。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不管这些大爷大妈将这些人行道砖拉哪里去了!照价赔偿是少不了的。

最后,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话我应当从幼记到老,绝对不能到老时连做人的底线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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