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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点下班被辞”女子申请赔偿(权威报道)

作者:叶仙网 时间:2023-03-04 20:10

近日,上海一女子在试用期因准点下班,被公司指责其态度有问题,第3天就被辞退了。目前,该女子已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

近日,上海,王女士入职某公司,没想到三天后就被辞退。原来,该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早上九点半到下午六点半,而王女士因为准时下班,就被认定为工作纪律差。

王女士说,试用期第二天,她于18点33分在公司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领导没有回复,于是决定下班。

次日早上,她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并出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无故顶撞上司,工作主动及工作纪律差,不以公司利益为首”的理由开除了她。

王女士认为领导没有回复就可以正常下班,而领导认为他没有义务给王女士秒回信息,且王女士工作没有做完,就不可以下班。

目前,王女士也不想再贵公司上班,就希望公司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

1、事后许多人都力赞王女士,认为工作做完就可以正常下班,没有必要为了讨好领导,而进行无谓的加班。

但也有人认为目前就业非常困难,王女士在试用期应该努力表现,争取这一份工作,毕竟只有公司发展好了,员工才能受益。

2、不过,从法律上来说,公司开除王女士确是错误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本案中王女士正常准时下班,并没有违反公司违章制度,公司不可以无故开除,否则就应当给予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具体到本案,王女士正处于实习期,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所以可以请求公司给予半个月经济补偿。

3、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的工作时间给了明确规定。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本案中,王女士入职后,公司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为早上九点半到下午六点半,那么王女士工作完成就可以正常下班。

至于说工作没有完成,公司需要王女士加班,那么就应该遵守加班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另外,员工加班,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否则员工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

最后,遇到这种问题,王女士除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最后不行还可以去法院起诉,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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